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工業及農業類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注意事項
一、依據:
1.教育部八十七年一月二日台八六技 字第八六一五○七八三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要點」(刊省府公報八十七年春字第三十期)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八教中(三)八八五0三0四二號函辦理。
二、申辦類科與班級數:
(一)學校應選擇各該校辦理優良之工業類各科及農業類之食品加工科,其師資及設備條件良好,最近三年招生正常者,各科上(八十八)學年度已招編制班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1、已招編制班一班,得改該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2、已招編制班兩班,得改其中一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3、已招編制班三班或四班,得改其中二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4、已招編制班五班或六班,得改其中三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5、已招編制班七班或八班,得改其中四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6、同科同年級最多以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四班為原則。
(二)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每班可招生人數一○八人。
(三)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於停止招生時,原有編制班仍恢復依編制班規定班數招生,所有因申辦輪調建教合作班而增加之輪式建教合作班班級、員額均應註銷。
(四)各校如申辦具有相關師資、設備條件之「新職種類科」之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應提前一年申請,以利審查師資設備配合條件及課程技能訓練內涵。
(五)汽車修護科合作事業單位,如無法取得合法工廠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無修護業務者,請勿提出申請。
(六)臺糖公司各製糖工廠,因機件設備不同,不宜辦理機工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七)各校如有不符合本項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類科與班級數者,應請即先行依規定程序申請調整科班。
三、申辦時間:學校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前「以郵戳為憑」專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辦程序:學校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並檢送下列資料:
(一)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者:
1、輪調式建教合作計劃一份。
2、合約書一份。
3、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訓練契約(含訓練計劃)一份。
(二)函送國立白河商工者:
函送教育中部辦公室時並應副本(含上列附件)抄送省立白河商工並加送下列附件:
1、合作事業單位自評完成之評估書表一式二份(評估書表內各項資料及技能補充訓練項目表與技術生訓練崗位分配表,均應據實填寫完整)。
2、合作事業單位之工廠登記證影印本或營利事業登記影印本一份。
3、請檢附八十八年九月或十月份「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及附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計算表」影印本一份。
4、學校科別班數一覽表一份。
5、申請辦理八十九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資料檢查表一份。
上述各項申報表格、書表請逕洽省立白河商工實習處索取。
五、技術生訓練契約之內容:
(一)技術生在事業單位訓練期間之津貼應按月直接發給,其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
(二)技術生基礎訓練所需經費,合作事業單位應負擔百分之二十。
(三)技術生之住宿與輪調往返交通費,應由合作事業單位負擔。
(四)技術生在事業單位接受訓練期間,應為該生辦理勞工保險並得為其辦理意外保險;校上課期間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團體保險,並依規定負擔保險費。但技術生之全民健康保險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五)技術生之工作應在日間實施,每日工作八小時,以不加班為原則,其休息、休假及因作業之必要加班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其他有關事業單位技能訓練項目與責任、訓練期限、相關教學、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
六、合作事業單位評估:
(一)學校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送請評估小組評估合格,並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後始可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名義對外招生,不得有非法及擅自招生等違規情事,一經查覺,除學生學籍不予核准外,並嚴予議處。
(二)合作事業單位預定合作訓練之技術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得超過該事業單位技工人數四分之一(指在事業單位人數)。每期輪調人數,製造業不得少於五人、服務業不得少於三人為原則。
七、獎勵及懲處:
(一)各校申辦之合作事業單位,經本室評估結果,連續二年均為一等(九十分以上),或連續三年均在二等以上(八十分以上)者,合作事業單位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予以敘獎,以資鼓勵。
(二)各校應慎選合作事業單位,並落實初評工作,評估結果合格率,以科為單位,未達百分之五十,由承辦學校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議處。
八、 招生宣導: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准予辦理後,學校始得辦理招生宣導,可於八十九年六月底前完成招生,招生考試應利用假日舉行,不得影響國中正常教學,學生亦不提前離校,並於入學前(七、八月)辦理新生基礎訓練,所需經費除由合作事業單位負擔百分之二十外,餘由教育部在年度預算內補助,不辦理技術生基礎訓練各輪調式建教班,有關招生日期等事項,則依「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 經費補助:省立學校由編制班改辦輪調式建教合作一班得招甲、乙兩班學生數,故每改辦一班得增加一位教師兼導師之經費補助,以現有教師任之。如年度預算不及編列時,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年(當年度)准以其兼課鐘點方式在學校人事費下友應;第二、三學年度應由學校編列經費至各該年度預算。
(二)所收學雜費應按規定繳庫。
(三)課業費及辦公費,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之編制數(即普通班)核給。
十、輪調方式:
(一)論調式建教合作班分甲乙兩班(組),一班(組)在校上課,另一班(組)在合作事業單位實習訓練,在為學生,在事業單位為技術生,每三個月互相輪調,無寒暑假,在合作事業單位施實習訓練時,應實施工作崗位輪調及加強補訓練與專業訓練,並在工作中學習技術。
(二)輪調式建教班三年級時可協調合作事業單位,與編制班三年級同時六月底畢業離校(廠)。
十一、其他事項請依照教育部頒「加強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